《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五千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情况,在确保足额现金红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特别是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投票、互动易、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且该等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